联邦法院,07.03.2024 年 29 月 23 日判决 – AnwZ (Brfg) XNUMX/XNUMX
背景
本案原告为德英双国籍,1996年取得英国律师资格,2002年XNUMX月取得汉堡律师协会欧洲律师资格。
随着英国退出欧盟,即所谓的“脱欧”,《欧洲律师在德国活动法》(EuRAG)于1年2021月31日进行了修订,规定英国律师不能再担任欧洲律师。因此,被告律师协会于2021年XNUMX月XNUMX日根据EuRAG的规定撤销了原告的欧洲律师资格。
原告最初对此提出异议,但被被告驳回,于是原告向汉堡自由汉萨城律师法庭提起诉讼,申请恢复律师资格。律师法庭驳回了诉讼,不允许上诉。原告随后向联邦法院申请上诉许可——但没有成功。
原因
联邦法院认为,律师协会的判决正确性没有受到严重质疑,因此没有理由受理上诉。《欧洲律师法》第 4 条第 2 款第 1 句的相应规定规定,如果该人因其他原因失去欧洲律师身份,则应撤销其律师协会资格。这包括本案,根据脱欧后修订的《欧洲律师法》第 1 条,在英国获得资格的律师不再属于可以作为欧洲律师工作的专业头衔。
联邦法院也毫不怀疑该判决的正确性,因为它确认汉堡自由汉萨城律师协会裁定撤销原告的律师资格是合法的。在这方面,法律规定没有为律师协会提供任何自由裁量权,而是强制裁定撤销。
原告则持不同观点,因为立法材料中的措辞表明,不再允许英国律师享受特权(例如作为欧洲律师加入德国律师协会)是“原则上”适当的,因为这些特权是基于欧盟指令的。原告使用“原则上”的措辞来暗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撤销规则做出例外处理。
然而,修改 EuRAG 的法案草案并没有包含任何进一步的声明,表明将设立这样的例外。相反,EuRAG 第 4 条第 (2) 款第 1 句的措辞很明确,即如果律师不再符合欧洲律师的身份,则“应”撤销对该律师的撤销。
由于汉堡律师法庭也做出了上述考虑,并认定律师协会出于比例原因无需采取任何其他法律行动,因此该判决的正确性毋庸置疑,从而正确地排除了向上诉法院上诉的可能性。
评价
在英国,律师被称为事务律师(solicitors)和大律师(barristers),后者也会出庭,而前者主要从事法律咨询活动。
联邦法院的判决确认了英国脱欧的立法后果,这也可能影响此前在德国执业的律师。
EuRAG 第 1 部分附件列出了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协议的其他签署国和瑞士的律师职业,这些职业被授权在德国执业并取得律师资格。英国脱欧后,该附件不再提及律师和大律师,这意味着英国律师将失去德国律师协会的会员资格,并且将不再能够以所谓的欧洲律师身份在德国执业。
作者: Dr. Christoph Roos,劳动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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